开洋禁开放海禁,即等于明政府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存在,这使参加海外贸易中小商人大大增加。他们凑集资金,建造海船,装载土产,径往东、西洋,与海外诸国贸易。明朝政府的商税也因此不断增长。漳州府在万历三年()征收税银六千两;万历二十二年则征收银约三万两,增加五倍。海外贸易的发展,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,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。但海禁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,弛禁初期颁发“引票”五十张,万历中增至八十张,东、西洋各四十张。出海贸易者,均须经海防同知批准,领取“引票”,到指定地区贸易,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。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,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。另外,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。这类规定依然严重地束缚着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。
贡舶
又名市舶。本指明初海外诸国贡使所乘的船舶,引申为明清时代官府的对外贸易。明制,外国贡使来中国,除携带贡品外,准许附带商货进行贸易。对各次朝贡的贡品,明政府均照例偿以相当代价。非朝贡国家的船舶来华互市例加禁止。明政府对海外诸国来华朝贡的贡期、贡道、船舶数和朝贡人数都有具体规定。贡期有两年一贡(如琉球)、三年一贡(如暹罗、高丽)、十年一贡(如日本)数种,通常为三年一贡。为辨认贡舶的真伪,洪武十六年(),礼部制定勘合制度,并开始对暹罗等五十九国发放勘合文册。贡舶到达港口后,先由市舶司检验“勘合”,相符者方许入京朝贡。贡舶带来的商货,可由贡使带入京师,在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,中国商人及军民人等可将非禁货物运入馆内,在礼部派员监督下“两平交易”。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,由市舶司主持,官设牙行,与民交易。初,贡舶贸易全免课税。弘治、正德年间始行抽分制,税率不一。弘治年间(~),北京会同馆互市,抽税十分之五。正德年间(~),在广东市舶司所在地互市,抽税十分之二,此后一般以此为准。隆庆以后,贡舶贸易渐趋衰落。诸国来华之互市船舶,渐称市舶。入清以后,市舶成为外国商船的专称。
开中
明代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换取盐引,给予贩盐专利的制度。又称开中法。开中之制系沿袭宋、元制度,但明代多于边地开中,以吸引商人运粮到边防,充实边境军粮储备。洪武四年()制定中盐例,根据里程远近,一至五石粮食可向政府换取一小引(二百斤)盐引。此例以后随形势变化、米价高低而不断有所变动。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、守支、市易三步。报中是盐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,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防地区粮仓,向政府换取盐引;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,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;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。盐商们因为长途运输粮食的耗费巨大,曾在各边雇佣劳动力开垦田地,生产粮食,就地人仓换取盐引,便于更多地获利。因这种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经营的,故又称商屯。明初商屯东到辽东,北到宣大,西到甘肃,南到交阝止,各处都有,其兴盛对边防军粮储备以及开发边疆地区有一定作用。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,除用粮米换取盐引之外,有时也可用布绢、银钱、马匹等换取,但以粮换取是主要形式。宪宗成化年间停止各边开中法,令盐商于户部、运司纳粮换取盐引。当时,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,皇室、宦官、贵族、官僚们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,纷纷奏讨盐引,转卖于盐商,从中牟利。这一现象被称为“占窝”。这种现象愈演愈烈,破坏了开中制度,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,改革盐法以弥补国家的财政收入已势在必行。孝宗弘治时,叶淇为户部尚书,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,交纳于运司,解至太仓,再分给各边,每引盐输银三四钱不等,致太仓银多至百余万,国家的财政收入骤增。因此边地盐商大都举家内迁,商屯迅速破坏,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。明世宗时,杨一清又请召集商人开中,实行商屯。后经多人奏请,穆宗于隆庆二年()以庞尚鹏为右佥都御史,管理盐政、屯田,督办九边屯务,他与陕西三边总督王崇古详细规划在边地推行屯田开中,但因此制败坏日久,已难收得实效。
缙绅
明代的封建特权阶层。包括各级官吏、致仕官、封赠官、捐纳官以及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生员。他们的妻子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待遇。地位仅次于贵族地主,是明代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。明代的缙绅地主享有优厚的待遇和特权。政治方面,缙绅的法律地位高于常人,司法部门无权擅自拘审官员。明律规定“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,奏闻请旨,不许擅问,六品以下,听分巡御史、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,议拟闻奏区处。若府州县官犯罪,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,只许开具所犯事由,实封奏闻。若许推问,依律议拟回奏,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”。缙绅犯公罪可以收赎;犯私罪也得以解职、调离或降等抵罪。经济方面,各级官吏有数量颇多的俸禄,生员也由国家供给生活费。此外,缙绅还享有徭役优免权。即使官员本人亡故,仍免其家徭役三年。洪武时,在社会生活方面,缙绅等级的服饰、器用、房舍、鞍马等均异于较低等级,凡人见缙绅须施官礼。虽然规定缙绅不免钱粮正供,但缙绅拖赖及少纳赋粮、脱避差徭仍是司空见惯的现象。多数缙绅往往凭借威势,横行乡里,凌虐欺压百姓,居家的缙绅地主甚至可以决定地方官员的去留。缙绅还大肆兼并、侵占他人土地,接纳投献投靠,收受他人诡寄田粮、差役,包揽拖欠税赋。嘉靖,万历年虽多次定例限制优免徭役数额,但作用不大,缙绅势力有增无减。权势在手、待遇优厚、土地极多的缙绅地方,无不过着极为豪华的生活。他们自称官户,自立“官甲”、“官图”,以别于平民编户。
官庄
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产。亦称皇庄。因属内务府会计司管理,又名内务府官庄。顺治元年(),清廷在畿辅圈占田地,设立官庄一百三十二所。此后,陆续增设粮庄、棉庄、盐庄、靛庄和瓜园、菜园、果园等。主要分布在直隶(今河北)和奉天(今辽宁)。官庄须交纳皇粮,并向皇室提供大量鸡、鸭、鹅、猪、蛋、草、油和秫稭,以及人夫、车辆和其他物品。官庄的壮丁世代充当“包衣”(奴仆),名载档册,定期编审,不许隐漏和冒人民籍,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,违者严惩。皇帝还常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、陪嫁公主,赏与宗室王公贵族。庄头也压迫壮丁,多征银谷,滥派差使。